本文件包括五個部份:(A)定義,(B)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書,(C)原居國產品訂購協議書,(D)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和(E)其他協議規定。原居國產品訂購協議書是由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和我所簽訂。而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由NSI與我簽訂的。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則由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NSI和我所簽訂。

A. 定義

個別詞語之定義列於下文,或在任何以下的協議書中單獨定義。本文件中未有列出的定義設置在政策與程序中。

「獎金」是指在已符合所有銷售獎勵計劃中列明的條件的情況下根據直銷商自己、其下線組織及其自立直銷主任之如新產品之銷售數量,付予直銷商的報酬。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已被授權支付獎金給在原居國的直銷商。

「創業錦囊」是指沒有獎金的、非營利的,並且是成為直銷商的唯一被要求購買的資料。創業錦囊包含政策與程序、銷售獎勵計劃、直銷商協議書、和其他銷售和示範資料,以協助直銷商開始和經營他們的自立業務。

 「合約」是指Nu Skin與我之間的協議,包括直銷商協議書和PPA(如下文定義)。在適用的情況下,所有字詞包括複數字詞和單數字詞及包括所有性別。

 「直銷商」是指獲NSI授權銷售如新產品、招募下線直銷商、及根據銷售獎勵計劃的規定獲取獎金的獨立訂約人。

 「直銷商協議書」是指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書(B章節),其包含具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D章節)、其他協議規定(E章節)、政策與程序、銷售獎勵計劃、以及選擇性的計劃材料,NSI經發出通知後可隨時修改以上各文件。本直銷商協議書將於美國保管。

 「非原居國」 是指我原居國家以外的其他核准經營市場。

 「NU SKIN」 是指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及其關聯公司。

 「NSI」是指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 75 West Center Street, Provo, Utah 84601, USA。

 「如新香港」是指Nu Ski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LC,NSI的關聯公司,在香港註冊,營業地址為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嘉蘭中心10樓。

 「如新澳門」是指如新香港在澳門註冊的分支機搆,其營業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

 「如新產品」是指如新當地公司在核准經營市場所銷售之NSI關聯公司的產品和服務。

「PPA」是指原居國產品訂購協議書(C章節),其包含具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D章節)、其他協議規定(E章節),和政策與程序,而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在發出通知後可隨時修改以上各文件。

「政策與程序」是指作為合約之一部分,規定我作為直銷商如何開展業務和確定各方的權利和關係的政策。它可以在創業錦囊中找到並可隨時在NU SKIN發出通知後作出修改。

「原居國」是指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如果我是個人的話,我屬於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的公民或合法的居民,並在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簽訂直銷商協議書;或如果我是商業機構的話,例如法團、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合法成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商業組織,則我是在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合法成立的,並且商業機構或共同參與的直銷權的每個參與人均可合法在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進行商業活動,及在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簽訂直銷商協議書。

「銷售獎勵計劃」是指一個列出了直銷商獎金結構的細節和要求的具體計劃。其可在創業錦囊中找到並可隨時在NSI發出通知後作出修改。

B. 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

本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由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 a Utah corporation, 75 West Center Street, Provo, Utah 84601, USA (“NSI”) 和我所簽訂的。NSI和我均同意和明白本直銷商協議書和我與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所簽訂的其他協議書是個別不同且各自獨立的協議。

根據本直銷商協議書的條款和條件,NSI賦予我(a)成為直銷商及在我原居國透過個人聯繫的銷售方式銷售如新產品的權利,和(b)在我原居國保薦新直銷商的權利。我同意直銷商協議書將於美國猶他州被接受。

2.    獨立訂約人                                                                                                                                                                                                                                                                                                                                                                                                                                                                                                                                                                                                                                                                                                                                                                                                                                                                                                                               
(a)我確認並同意作為一名直銷商,我是獨立訂約人而非NU SKIN的僱員。作為一名獨立訂約人,我將:

 (b) 我並不是NU SKIN之僱員、代理或法定代表人,除本「合約」所許可之情況除外,我無權代表NU SKIN,本「合約」無意或不應被視為NU SKIN和我之間構成了合夥人、代理人、僱傭與合資企業關係。

3.    獎金
(a) 我將因銷售如新產品而獲得獎金,而非根據我所保薦的人的數量而定。我明白並同意,為了符合領取獎金的資格,我必須符合列於銷售獎勵計劃內的所有要求,包括零售活動,且不得違反「合約」中之任何條款。

 (b) 我不會純粹為了領取獎金而購買任何如新產品。我同意,在訂購下一批產品之前,我已轉售先前所購買的如新產品,並且記錄每月銷售予至少五名零售顧客,並已售出或已使用先前所訂購產品的八成。

 (c) 我同意獲得獎金和表揚的部分原因是基於我在協議書中同意將一定的時間來(i)培訓、鼓勵、督導並且協助我的下線組織銷售如新產品予零售顧客,(ii)親自銷售如新產品,和(iii)推廣業務。

4.    關於在非原居國保薦的國際保薦協議書(“ISA”)
 (a) 在非原居國的保薦權利
NSI賦予我在非原居國保薦新直銷商的權利。本ISA並不賦予我在非原居國銷售如新產品的權利。

 (b) 非原居國的法律
我瞭解,當我要在非原居國中保薦直銷商時,每一個非原居國均有其適用於我的特殊法律和規定。我同意遵守非原居國的法律、法令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移民、簽證和註冊規定。

我同意僅會在非原居國具有獨家代理銷售權的NSI關聯公司購買如新產品。我也同意(i)我在非原居國所購買的如新產品只可作個人使用或向準直銷商作示範,絶不會再作轉售;(ii)我目前沒有且日後也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非原居國銷售或推廣任何如新產品,及(iii)我會遵守所有有關在非原居國購買如新產品所適用的法律。

本直銷商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一份綜合的合約,包括本章節B、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章節D)、其他協議規定(章節E)、政策與程序、銷售奬勵計劃和相關供自由選擇的計劃內容等,以及其後NSI在發出通知後隨時修訂的內容。

7. 不活動的直銷權
我同意當我的直銷權連續或超過12個月沒有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時,NSI可終止我的直銷權而無須發出通知。直銷權終止之後, 我可再次遞交一份新的直銷商協議書申請成為直銷商。

C.原居國產品訂購議書(“PPA”)

如我是香港直銷商, 本原居國產品訂購協議書是由如新香港與我所簽訂的。如我是澳門直銷商, 本原居國產品訂購協議書則是由如新澳門與我所簽訂的。如新香港及如新澳門分別在香港及澳門獨家專售如新產品。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和我均同意和明白此PPA和我與NSI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個別不同且各自獨立的協議。

根據本PPA,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允許我,作為獨立訂約人(如上文章節B所定義),將以批發價提供如新產品給予我在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地區購買。我同意我僅在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銷售如新產品。另外,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將在我原居國提供我如下服務:(i)在我原居國接受訂單並批發如新產品給直銷商,(ii)處理所有在原居國購買的如新產品的退還和支付相關的退款,(iii)為直銷商提供支援服務,和根據NSI的政策採取必要的行動,以及(iv)根據NSI的決定和指示和本章節C第7段的規定,在原居國向直銷商支付獎金。我明白NSI已經指派和授權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向我支付獎金、向NSI扣回獎金,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的名義在我的原居國支付獎金,和代表NSI及其關聯公司對我作為直銷商作任何行動。

我同意:(a)沒有最低訂購量和存貨的要求;(b)我有權從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以批發價購買如新產品;(c)我將根據「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在我原居國推廣如新產品的零售;和(d) 我同意,除非載於我原居國發佈的正式文件內之內容或如新產品的標籤上,我不得對如新產品和銷售奬勵計劃作任何聲明。我有權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規定的價格購買如新產品,並同意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可不經事前通知變更產品價格。

根據政策與程序之退款政策及受購買時所明示的任何特定條款規定,若我於訂購日起十二(12)個月內向公司申請退貨退款,只要是經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銷售給我的產品和業務輔銷品,若是未經開封並可重新銷售的,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會扣除售價的百分之十(10%)作為行政費後,把售價的百分之九十 (90%)款項退回給我,但將先扣除已發放的獎金。

我同意如事前未獲得他人的書面批准,我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作出任何訂購。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提出要求,我必須提供該書面批准的影印本。

5.    自動訂貨計劃協議書
(a) 如果我選擇參與自動訂貨計劃(“ARO計劃 ”)希望每月能自動訂購指定的如新產品及數量,這些如新產品之購買款項將每月依照我選擇的付款方式付款,而這些產品將每月由我自行提取或送至我所列明之送貨地址,除非我於指定之每月領貨/送貨日的三十(30)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作出任何更改。

 (b) 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可能對我於ARO計劃內所選擇的指定如新產品作價格調整或停售。在此情況下,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將會通知我此等變動,及(i)若是停售情形,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會持續供應其他已訂購之如新產品,和以另一種相同或更高價格的如新產品代替;及(ii)若是如新產品調整價格或有產品更新的情形,除非我以書面向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修改每月的訂單,否則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將根據調整後或已遞增之價格繼續向我提供我於ARO計劃內選擇的產品。

 (c) 為支付每月ARO計劃之費用,我現授權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按照我提供的信用卡資料作自動扣款安排。除非我另有授權,否則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不會向我的信用卡帳戶徵收其他費用。

 (d) 我明白ARO計劃的如新產品均以折扣價出售,如根據政策與程序的退款政策辦理產品退款時,我同意償還先前給予該如新產品的折扣予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e) 我同意若退回任何使符合考核資格的如新產品,必須再購買如新產品以符合相關資格及達到ARO計劃的要求。

 (f) 我同意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可(i) 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ARO計劃;及(ii) 在以下情況終止我在此協議書參與ARO計劃之權利:(A)我所提供的購貨支帳的信用卡帳戶或銀行授權已逾期失效、被取消或以其他方式被終止,(B)我違反「合約」之條款或條件,或(C)NSI終止我的直銷權。我可以一個月之事前書面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取消ARO計劃。

 (g) 我明白若我不希望本協議於期滿日後自動以相同條款及條件續約,我必須於期滿日三十(30)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否則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有權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自動更新我於ARO計劃中之產品訂購,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協議上述之(a)項從我的信用卡帳戶內按月付款。

(h) 我明白及同意若於所選擇之訂購期間內(包括自動更新後之期間)提早終止本協議書,我將喪失已享有的折扣優惠及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將從我的信用卡帳戶自動扣除我已領取的折扣優惠總額。

6.未領取的如新產品
我明白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對於處理我已購買的貨品及/或業務輔銷品但仍未被我領取及/或被送遞時,將招致行政上的時間及費用。因此,我同意以下條款:

 (i)  當產品及/ 或業務輔銷品應由我提取時,我未能或因疏忽而沒有於指定之產品領貨日的十(10)個工作天內提取的任何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將會送遞已購買之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至我提供之地址並收取合理的送貨費用,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不能成功地把該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送遞給我而我於購買日起之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提取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或

(ii)   若我要求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同意送遞任何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但由於我所提供的送遞位址不正確或地址不全或我所提供的收貨人不在該地址,致使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未能送遞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而我於購買日起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提取所購買之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
                       
在上述的三十 (30)天期滿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會取消我訂購該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的訂單,並會扣除售價的百分之十(10%)作為行政費後,把售價的百分之九十(90%)款項退回給我,但將先扣除已發放的獎金,而無需再向我提示、通知或交代。如果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已就該產品向我支付獎金,則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將會依據政策與程序第2章第6.9節的規定向我收回該筆獎金。

7.    獎金
(a) 我授權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根據NSI所決定及指派,將我的獎金轉帳至我所指定的銀行帳號。此授權將取代先前的任何授權並將持續有效,直至(i) 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收到我撤回直接轉帳的書面通知,及(ii) 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有合理的機會依據我的通知作變更。

 (b) (i) 在變更或終止上述帳號之前,或(ii) 若我的金融機構更改我的帳號的話,我同意我必須立即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若我未依前述承諾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帳號之更改,將會使我延遲收到獎金。如我更改金融機構及/或帳號,我必須在我原帳號終止之前以書面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c) 除非因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的嚴重疏忽或蓄意的不當行為而直接導致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未能及時取得我的帳戶或提供直接轉帳至我的帳號,否則NSI或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對此不負有責任。若NU SKIN對此負有責任,該責任額將不會超出原本應存入該帳戶的金額。

本PPA是一份綜合的協議書,包括本章節C的條款、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章節D)、其他協議規定(章節E)和政策與程序之條款及條件,以及其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在發出通知後隨時修訂的內容。

D.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

這是一份由NSI、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和我簽訂的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

1. 「合約」是受限於仲裁。任何因「合約」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爭議之仲裁或其他解決方法,必須以美國猶他州為專屬管轄地方「合約」源出於美國猶他州,在不影響有關之法律選擇規則下,將受美國猶他州法律的管限並按美國猶他州法律解釋及詮譯。任何及所有爭議及司法管轄權問題均應在美國猶他州鹽湖城解決之。我同意接受美國猶他州任何法院之司法管轄權及放棄提出對不正當審判地的任何反對。

2. 我同意所有因「合約」而起的爭議將遵從「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去處理及解決,並根據載於直銷商政策與程序中第七章 (仲裁) 之規則及程序去調解,直銷商政策與程序亦載於公司網站中「我的辦公室」一欄內。仲裁程序將於美國猶他州鹽湖城進行。仲裁將以英文進行,但如一方當事人請求並負擔費用,文書及證詞將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雙方當事人同意,一名仲裁員將被任命審理及裁決爭議。當事人將自行承担各自之費用及支出並應平均分擔 (i)仲裁員之費用,及 (ii)仲裁行政費用。 任一方或仲裁員未獲得雙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前,均不得披露任何仲裁之存在、內容或結果。 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之法庭可按仲裁員之裁決作出法庭判決。

3. 「爭議」是指任何及所有過去、現在或未來的申索、爭議、訴訟因由或投訴,不論基於合約法、侵權法、條例、法律、產品責任、衡平法或任何其他訴訟因由, 且(i) 因「合約」或與「合約」而引起的,(ii)我和其他直銷商之間因直銷權而引起或與直銷權有關的,或我與其他NSI獨立訂約人之間的業務關係而引起的,(iii)  NU SKIN和我之間的,(iv)與 NU SKIN、或其過去或現在的關聯公司、其所有人、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投資者或供應商有關的,(v) 與如新產品有關的,或(vi)關於 NU SKIN處理任何其他事情而影響我的直銷權,或因 NU SKIN的業務引起或與 NU SKIN的業務有關的,包括我對 NU SKIN所作之紀律處分或對「合約」的解釋之異議。

4. 若我使用任何 NU SKIN之網頁或當中之資料,或透過任何 NU SKIN網頁購買任何如新產品,購買任何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之如新產品收取奬金均表示我同意此仲裁協議書並受其約束

E.  其他協議規定

我在此聲明和保證,我有權簽署本「合約」,我符合我原居國關於訂立有效合約的所有法律資格,並且當我簽署並送交本「合約」且獲得NSI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接受時,本「合約」構成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同時我聲明和保證:(a)我在「合約」中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和完整的,且若我提供任何虛偽不實或誤導的資料,NSI或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有權自由裁量宣告「合約」從一開始無效;(b)我提供的身份證號碼和商業登記號碼(如適用)是我原居國的正確身份證號碼和商業登記號碼(如適用);(c)如果我是個人,我是我原居國的公民或合法的居民;(d) 如果我是商業機構,例如法團、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業組織,均根據我原居國的法律合法地成立,且商業機構中的每個成員在原居國均有合法的權力進行商業活動;及 (e) 如其他的個人加入同一直銷權‚但並不是透過商業機構的方式加入,所有參與人均是我的原居國的公民或是合法居民。我聲明和保證,我在加入直銷商協議書中列明之保薦人之下之前,我及我的合夥人/配偶(或如果是法團或其他商業機構的話,則包括所有列於或應列於商業機構表格上;或如果是共同參與,則包括任何列於或應列於共同參與表格上的任何參與人)均沒有在六個月內 (若依照銷售奬勵計劃中達到直銷主任或更高級別者則為一年) 在任何公司之直銷權帳戶內從事商業活動。

我同意NU SKIN收集和保存關於我的個人資料是為了以下用途:提供給我業務支援、作為直銷商的利益、以及與我溝通關於(i)我的直銷權和下線組織,(ii)獎金,和(iii)其他有關的業務事項。關於NU SKIN以推廣或銷售目的而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包含在本章節E第4條中。我提交的所有資料將被NU SKIN的美國總部、區域總部、及/或我原居國當地的關聯公司所保存。當簽署本文件時,即表示我同意我的個人資料被轉讓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 澳門 (適用於澳門直銷商) 以外的地方。我明白我必須按直銷商協議書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如未能提供的話,我的直銷權申請會被拒絕。我明白我可致函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嘉蘭中心10樓或致電(852)28377700(適用於香港直銷商)/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或致電(853)28703655(適用於澳門直銷商)聯絡如新的資料保護主任要求取得或更改我的個人資料。

為了NSI或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對我的NU SKIN直銷權提供業務支援,我授權它們可以任何列明在本章節E第2條之目的,轉讓和披露個人和/或機密資料,包括(a)我已向NSI或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提供有關於我的直銷權和下線組織的資料,或(b)因我的直銷商活動所產生的資料,給(i) NU SKIN的母公司和關聯公司,不管其在任何地方;(ii)我在NU SKIN的獨立上線直銷商,以確保得到適當的上線支援;(iii)法律所規定的適當的政府機關或司法機關;(iv)收購或建議收購NSI或NU SKIN任何一部份的潛在或已確實的收購人士;(v)任何提供行政服務給NU SKIN的代理人、供應商或其他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速遞公司、印刷公司)。我亦授權NU SKIN使用我的個人資料以作為表揚活動或資料之用。我明白NU SKIN於推廣及銷售用途上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已列明於本章節E第4條中。

 除了本章節E第2條列明的用途外, NU SKIN可為了推廣和銷售的用途而使用我的姓名及我於本協議書中所提供的其他個人資料(連同我不時提供給NU SKIN的更新資料),包括寄送NU SKIN、NU SKIN合作品牌夥伴或NU SKIN業務夥伴的推廣資料給我和進行直接促銷,該等推廣資料和促銷是有關護膚、美容、個人護理及保健的產品和服務、推廣優惠及慈善計劃。NU SKIN可轉讓我的個人資料予提供護膚、美容、個人護理及保健產品和服務的NU SKIN合作品牌夥伴或NU SKIN業務夥伴作直接促銷用途。

NU SKIN或上述授權獲得個人資料的人士,在未事先獲得我的許可之前,均不得聯絡我關於非與NU SKIN產品或服務直接有關的產品和服務。如NU SKIN相信我可能對某些無關的產品或服務感興趣,NU SKIN將在提供任何推廣或銷售資料給我前,事前徵求我的同意。

我有權反對為了直接促銷的目的而使用我的個人資料。然而,如果我反對收取NU SKIN直接促銷的資料,我將無法收取NU SKIN產品和服務的更新資料,這可能會影響我發展NU SKIN事業的能力。如果我向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發出反對通知(通知應寄至: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嘉蘭中心10樓),或向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發出反對通知(通知應寄至: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則NU SKIN將不會使用我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5.    「合約」的承約
 (a)NSI的承約
本直銷商協議書經NSI接受後開始生效,生效日將是(i)在我透過 NU SKIN網站以電子方式同意訂立直銷商協議書並被NSI收到和接受的日期,或(ii)在NSI收到和接受本直銷商協議書之正本的日期,以及NSI的電腦系統設立我的直銷權帳戶的日期。

 (b)  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的承約
我同意當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接受我的第一次訂單訂購如新產品,即表示其接受PPA。

6.    彌償及有限責任
 (a)  彌償
我將彌償和保證NU SKIN,及其每個股東、高級職員、董事和僱員免於承擔因我在開展我的獨立直銷商業務中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聲明和保證、嚴重違反「合約」和各方之間的其他協議或任何其他申訴或訴訟因由,直接或間接地造成或引起的任何申索、要求、責任、損失、訴訟、訴訟因由、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律師費。

 (b) 有限責任
我同意 NU SKIN將不承擔因違反本「合約」或各方之間的協議而引起或引發的任何特別的、間接的、直接的、附帶的、懲罰性的、或相應而生的損失的責任,包括利潤損失。我同意,有關我與 NU SKIN之關係的任何申訴,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合約、侵權或衡平法引起的訴訟因由, NU SKIN之責任僅限於我從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直銷商)/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直銷商)購買如新產品的購買價之內。

7.    不一致
如本文件中的任何條款跟政策與程序有任何抵觸,則以政策與程序為準。

8.    語文
如中英文版本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差異,就各方面而言均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