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包括五個部份:(A)定義,(B)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C)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D)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和(E)其他協議規定。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是由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和我所簽訂。而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由NSI與我簽訂的。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則由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NSI和我所簽訂。
A. 定義
個別詞語之定義列於下文,或在任何以下的協議書中單獨定義。本文件中未有列出的定義設置在政策與程序中。
「獎金」是指在已符合所有銷售獎勵計劃中列明的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品牌專員及其團隊之如新產品之銷售數量,付予品牌專員的報酬。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已被授權支付獎金給在原居市場的品牌專員。
「品牌專員」是指獲NSI授權銷售如新產品、招募其他品牌專員、及根據銷售獎勵計劃的規定獲取獎金的獨立訂約人。
「品牌專員協議書」是指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B章節),其包含具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D章節)、其他協議規定(E章節)、政策與程序、銷售獎勵計劃、以及選擇性的計劃材料,NSI經發出通知後可隨時修改以上各文件。本品牌專員協議書將於美國保管。
「創業錦囊」是指一套包含政策與程序、銷售獎勵計劃、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其他銷售和示範資料,以協助品牌專員開始和經營他們的自立業務。
「公司」 是指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及其關聯公司。
「合約」是指Nu Skin與我之間的協議,包括品牌專員協議書和PPA(如下文定義)。在適用的情況下,所有字詞包括複數字詞和單數字詞及包括所有性別。
「非原居市場」 是指我原居市場以外的其他核准經營市場。
「NSI」是指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 75 West Center Street, Provo, Utah 84601, USA。
「如新」在自動訂貨計劃是指如新香港和如新澳門的統稱,而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對於香港品牌專員而言指如新香港,對於澳門品牌專員而言指如新澳門。「如新」在ageLOC Me®自動訂貨計劃是指Nu Ski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LC,其營業地址為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10樓。
「如新香港」是指Nu Ski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LC,其營業地址為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10樓。
「如新澳門」是指Nu Skin Enterprises Hong Kong, LLC,其營業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
「如新產品」是指如新當地公司在核准經營市場所銷售之NSI關聯公司的產品和服務。
「政策與程序」是指作為合約之一部分,規定我作為品牌專員如何開展業務和確定各方的權利和關係的政策。NU SKIN可隨時在發出通知後作出修改。
「PPA」是指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C章節),其包含具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D章節)、其他協議規定(E章節),和政策與程序,而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在發出通知後可隨時修改以上各文件。
「原居市場」是指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如果我是個人的話,我屬於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的公民或合法的居民,並在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簽訂品牌專員協議書;或如果我是商業機構的話,例如法團、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合法成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商業組織,則我是在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合法成立的,並且商業機構或共同參與的品牌專員帳戶的每個參與人均可合法在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進行商業活動,及在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簽訂品牌專員協議書。
「銷售獎勵計劃」是指一個列出了品牌專員獎金結構的細節和要求的具體計劃。其可在創業錦囊中找到並可隨時在NSI發出通知後作出修改。
B. 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
本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由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 a Utah corporation, 75 West Center Street, Provo, Utah 84601, USA (“NSI”) 和我所簽訂的。NSI和我均同意和明白本品牌專員協議書和我與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所簽訂的其他協議書是個別不同且各自獨立的協議。
1. 在原居市場銷售如新產品和保薦的權利
根據本品牌專員協議書的條款和條件,NSI賦予我(a)成為品牌專員及在我原居市場透過個人聯繫的銷售方式銷售如新產品的權利,和(b)在我原居市場保薦新品牌專員的權利。我同意品牌專員協議書將於美國猶他州被接受。
2. 獨立訂約人
(a)我確認並同意作為一名品牌專員,我是獨立訂約人而非公司的僱員。作為一名獨立訂約人,我將:
自我僱傭,並自行酌情決定何時工作及工作時數;依據購買和銷售額獲得獎金而不是工作的時數;
作為品牌專員,我須承擔創業的風險及可引起的所有損失;
支付我自己的牌照費和任何保險費用(如適用);
負責我業務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交際、辦公室、文書、法律、設備、會計、和一般的費用,且不會獲得公司的預付、報銷或擔保;
在稅務事項上,不會被視為僱員;和
支付本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任何自我僱傭的稅項。
(b) 我並不是公司之僱員、代理或法定代表人,除本「合約」所許可之情況除外,我無權代表公司,本「合約」無意或不應被視為公司和我之間構成了合夥人、代理人、僱傭與合資企業關係。
3. 獎金
(a) 我將因銷售如新產品而獲得獎金,而非根據我所保薦的人的數量而定。我明白並同意,為了符合領取獎金的資格,我必須符合列於銷售獎勵計劃內的所有要求,包括零售活動,且不得違反「合約」中之任何條款。
(b) 我不會純粹為了領取獎金而購買任何如新產品。我同意,在訂購下一批產品之前,我已轉售先前所購買的如新產品,並且記錄每月銷售予至少五名不同顧客,並已售出或已使用先前所訂購產品的八成。
(c) 我同意獲得獎金和表揚的部分原因是基於我在協議書中同意將一定的時間來(i)培訓、鼓勵、督導並且協助我的團隊銷售如新產品,(ii)親自銷售如新產品,和(iii)推廣業務。
4. 關於在非原居市場保薦的國際保薦協議書(“ISA”)
(a) 在非原居市場的保薦權利
NSI賦予我在非原居市場保薦新品牌專員的權利。本ISA並不賦予我在非原居市場銷售如新產品的權利。
(b) 非原居市場的法律
我瞭解,當我要在非原居市場中保薦品牌專員時,每一個非原居市場均有其適用於我的特殊法律和規定。我同意遵守非原居市場的法律、法令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移民、簽證和註冊規定。
5. 在非原居市場購買如新產品
我同意僅會在非原居市場具有獨家代理銷售權的NSI關聯公司購買如新產品。我也同意(i)我在非原居市場所購買的如新產品只可作個人使用或向準品牌專員作示範,絶不會再作轉售;(ii)我目前沒有且日後也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非原居市場銷售或推廣任何如新產品,及(iii)我會遵守所有有關在非原居市場購買如新產品所適用的法律。
6. 綜合的合約
本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是一份綜合的合約,包括本章節B、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章節D)、其他協議規定(章節E)、政策與程序、銷售奬勵計劃和相關供自由選擇的計劃內容等,以及其後NSI在發出通知後隨時修訂的內容。
7. 不活動的品牌專員帳戶
我同意當我的品牌專員帳戶連續或超過12個月沒有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時,NSI可終止我的品牌專員帳戶而無須發出通知。品牌專員帳戶終止之後, 我可再次遞交一份新的品牌專員協議書申請成為品牌專員。
C.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PPA”)
如我是香港品牌專員, 本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是由如新香港與我所簽訂的。如我是澳門品牌專員, 本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則是由如新澳門與我所簽訂的。如新香港及如新澳門分別在香港及澳門獨家專售如新產品。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和我均同意和明白此PPA和我與NSI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個別不同且各自獨立的協議。
1. 在原居市場提供的服務
根據本PPA,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 允許我,作為獨立訂約人(如上文章節B所定義),將以會員價提供如新產品給予我在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地區購買。我同意我僅在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銷售如新產品。另外,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將在我原居市場提供我如下服務:(i)在我原居市場接受訂單並批發如新產品給品牌專員,(ii)處理所有在原居市場購買的如新產品的退還和支付相關的退款,(iii)為品牌專員提供支援服務,和根據NSI的政策採取必要的行動,以及(iv)根據NSI的決定和指示和本章節C第7段的規定,在原居市場向品牌專員支付獎金。我明白NSI已經指派和授權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向我支付獎金、向NSI扣回獎金,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的名義在我的原居市場支付獎金,和代表NSI及其關聯公司對我作為品牌專員作任何行動。
2. 如新產品的行銷與價格
我同意:(a)沒有最低訂購量和存貨的要求;(b)我有權從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以會員價購買如新產品;(c)我將根據「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在我原居市場推廣如新產品的零售;和(d) 我同意,除非載於我原居市場發佈的正式文件內之內容或如新產品的標籤上,我不得對如新產品和銷售奬勵計劃作任何聲明。我有權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規定的價格購買如新產品,並同意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可不經事前通知變更產品價格。
3. 退款
根據政策與程序之退款政策及受購買時所明示的任何特定條款規定,若我於訂購日起十二(12)個月內向公司申請退貨退款,只要是經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銷售給我的產品和業務輔銷品,若是未經開封並可重新銷售的,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會扣除售價的百分之十(10%)作為行政費後,把售價的百分之九十 (90%)款項退回給我,但將先扣除已發放的獎金。公司政策與程序第2章第4.1(a)節的退貨退款政策不適用於產品推廣。在該情況下,將給予明確的事前通知。
4. 使用信用卡
我同意如事前未獲得他人的書面批准,我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作出任何訂購。若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提出要求,我必須提供該書面批准的正本。
5. 自動訂貨計劃(“ARO計劃”) 申請合約 (“ARO合約”)
A. 如果我已選擇參與ARO計劃以每月自動收到指定的產品及數量,這些產品之購買款項將每月依照我選擇的付款方式付款。
B. 倘若如新於當月購買日10個工作天前未有收到我提出書面要求如新對產品訂單作出任何更改,如新會於當月按我於ARO計劃填寫之預先選定之產品自動為我訂購產品,並且會按我預先選定的送貨/提貨方式處理我的訂單。同時,如新保留對送貨安排的要求作出收取相關行政費用的權利。
C. 如我預選之產品包括ageLOC Me®尊享智芯組合而如新因產品缺貨、停售、或其他與我無關的原因而無法向我提供部分或全部預選之ageLOC Me®尊享智芯組合, 則如新可在無需給予我事先通知之情況下,以ageLOC Me®基準智芯組合代替該等ageLOC Me®尊享智芯組合, 並安排送貨給我,但我可以在購買日的7個工作天後起計之30日內退回該產品給如新,並要求如新全額退回產品款項和送貨費用(如適用) 。
D. 如新可能對我於 ARO計劃內所選擇收取的指定產品作價格調整或停售該產品。在此情況下,如新將會通知我此等變動,並且受限於上述第C段有關ageLOC Me® 智芯的另類安排,(i)若是產品停售情形,如新會繼續向我發送其他已選擇之產品,並有權以另一種相同或更高價格的產品代替已停售之產品;及(ii)若是價格調整的情形,如新將根據調整後之價格繼續向我發送我於ARO計劃內選擇的產品,除非在上述的任何一種情形,我於產品停售或新價格生效前十(10)天以書面指示如新另作安排。我明白,如我於產品訂購日期後三十(30)天內通知如新取消訂購已加價之產品,我將可獲該產品的全數退款。
E. 為支付每月ARO計劃訂單之費用,我現授權如新按照我提供的信用卡資料作自動扣款安排。如新在一般情況下會於購買日前5個工作天內安排扣款,除非我另有授權,否則如新不會向我的信用卡帳戶徵收其他費用。
F. 我明白ARO計劃的產品均以折扣價出售,如根據如新的政策與程序的退款政策辦理產品退款時,我同意如新以折扣價作為購買價以計算退款金額。
G. 若我退回任何為符合考核資格而購買的產品,我同意我必須再購買產品以符合相關資格。
H. 我同意如新可(i) 因任何原因隨時暫停或終止ARO計劃;及(ii) 在以下情況暫停或終止我在本ARO合約參與ARO計劃之權利:(A)我所提供的購貨支帳的信用卡帳戶或銀行授權已逾期失效、被取消或以其他方式被終止或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支付如新款項,(B)如新根據以下第I段的規定,因於購買日起之三十(30)天內我仍未提取產品或產品未被送遞給我而取消我的產品之訂單,(C)我違反本ARO合約或「合約」(定義見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之條款及條件,或(D)Nu Skin International, Inc.終止我的品牌專員帳戶。受限於如新可根據第K段收回我所獲得的所有產品折扣優惠的權利,我可以三十(30)天之事前書面通知如新終止本ARO合約。
I. 我明白如新對於處理我已購買的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但仍未被我領取及/或被送遞給我時,將招致行政上的時間及費用。因此,我同意以下條款:
(i) 當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應由我提取而我於購買日起之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提取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或
(ii) 若我要求如新而如新同意送遞任何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但由於我所提供的送遞地址不正確或地址不全或我所提供的收貨人不在該地址,致使如新未能送遞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而我於購買日起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提取所購買之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
則在上述的三十(30)天期滿後,如新會取消我訂購該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的訂單,並會扣除售價的10%作為行政費後,把售價的90%款項退回給我,但將先扣除已發放的獎金,而無需再向我提示、通知或交代。如果如新已就該產品向我支付獎金,則如新將會依據政策與程序第2章第6.9節的規定向我收回該筆獎金。
J. 在本ARO合約下的ARO計劃在如新接納我ARO計劃的第一張訂單的當月購買日起開始生效 (就算非在購買日當日下第一張訂單,生效日亦會自購買日起算), 有效期為六個月或十八個月, ARO計劃到期時本ARO合約即到期。
K. 我明白及同意若(i)我在合約到期前終止本ARO合約,或(ii)如新根據以上第H段暫停或終止我在本ARO合約參與ARO計劃之權利,則如新可從我品牌專員帳戶或我的信用卡帳戶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我按照本ARO合約而獲得的所有產品折扣優惠。
L. 我明白若我不希望本ARO合約於期滿日後自動以相同條款及條件續約,我必須於期滿日三十(30)天前以書面通知如新,否則我會被視為已同意按照本ARO合約之相同條款及條件續簽我之ARO合約,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ARO合約上述之第E段每月從我的信用卡帳戶內扣款。
M. 我明白本ARO合約所訂明的條款與條件,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取代或修訂我的品牌專員協議書和國際保薦協議書及原居市場產品訂購協議書的條款與條件。
N. 在受限於本ARO合約第D段的情況下,我明白本ARO合約訂購的所有產品,均受如新香港/澳門的政策與程序內的退貨退款政策所約束。
O. 我明白如新有權隨時於發給我三十(30)天的事先通知後修改本ARO合約或終止本ARO合約。我可發給如新書面通知反對該修訂, 如新於收到該通知後將終止本ARO合約。然而, 如果如新於發給我修訂通知後三十(30)天內並未收到我的書面反對通知, 我同意如新可視作我已接受該修訂。
6.未領取的如新產品
我明白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對於處理我已購買的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但仍未被我領取及/或被送遞給我時,將招致行政上的時間及費用。因此,我同意以下條款:
(i) 當產品及/ 或業務輔銷品應由我提取而我於購買日起之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提取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或
(ii) 若我要求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同意送遞任何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但由於我所提供的送遞地址不正確或地址不全或我所提供的收貨人不在該地址,致使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未能送遞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給我,而我於購買日起三十(30)天內,仍未能或因任何疏忽原因而未到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提取所購買之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
則在上述的三十(30)天期滿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會取消我訂購該產品及/或業務輔銷品的訂單,並會扣除售價的百分之十(10%)作為行政費後,把售價的百分之九十(90%)款項退回給我,但將先扣除已發放的獎金,而無需再向我提示、通知或交代。如果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已就該產品向我支付獎金,則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將會依據政策與程序第2章第6.9節的規定向我收回該筆獎金。
7. 獎金
(a) 我授權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根據NSI所決定及指派,將我的獎金轉帳至我所指定的銀行帳號。此授權將取代先前的任何授權並將持續有效,直至(i) 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收到我撤回直接轉帳的書面通知,及(ii) 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有合理的機會依據我的通知作變更。
(b) (i) 在變更或終止上述帳號之前,或(ii) 若我的金融機構更改我的帳號的話,我同意我必須立即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若我未依前述承諾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帳號之更改,將會使我延遲收到獎金。如我更改金融機構及/或帳號,我必須在我原帳號終止之前以書面通知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
(c) 除非因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的嚴重疏忽或蓄意的不當行為而直接導致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未能及時取得我的帳戶或提供直接轉帳至我的帳號,否則NSI或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對此不負有責任。若公司對此負有責任,該責任額將不會超出原本應存入該帳戶的金額。
8. 綜合的合約
本PPA是一份綜合的協議書,包括本章節C的條款、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章節D)、其他協議規定(章節E)和政策與程序之條款及條件,以及其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在發出通知後隨時修訂的內容。
D.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
這是一份由NSI、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和我簽訂的強制性和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書。
1. 「合約」是受限於仲裁。任何因「合約」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爭議之仲裁或其他解決方法,必須以美國猶他州為專屬管轄地方。「合約」源出於美國猶他州,在不影響有關之法律選擇規則下,將受美國猶他州法律的管限並按美國猶他州法律解釋及詮譯。任何及所有爭議及司法管轄權問題均應在美國猶他州鹽湖城解決之。我同意接受美國猶他州任何法院之司法管轄權及放棄提出對不正當審判地的任何反對。
2. 我同意所有因「合約」而起的爭議將遵從「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去處理及解決,並根據載於品牌專員政策與程序中第七章 (仲裁) 之規則及程序去調解,品牌專員政策與程序亦載於公司網站中「我的辦公室」一欄內。仲裁程序將於美國猶他州鹽湖城進行。仲裁將以英文進行,但如一方當事人請求並負擔費用,文書及證詞將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雙方當事人同意,一名仲裁員將被任命審理及裁決爭議。當事人將自行承担各自之費用及支出並應平均分擔 (i)仲裁員之費用,及 (ii)仲裁行政費用。 任一方或仲裁員未獲得雙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前,均不得披露任何仲裁之存在、內容或結果。 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之法庭可按仲裁員之裁決作出法庭判決。
3. 「爭議」是指任何及所有過去、現在或未來的申索、爭議、訴訟因由或投訴,不論基於合約法、侵權法、條例、法律、產品責任、衡平法或任何其他訴訟因由, 且(i) 因「合約」或與「合約」而引起的,(ii)我和其他品牌專員之間因品牌專員帳戶而引起或與品牌專員帳戶有關的,或我與其他NSI獨立訂約人之間的業務關係而引起的,(iii) 公司和我之間的,(iv)與公司、或其過去或現在的關聯公司、其所有人、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投資者或供應商有關的,(v) 與如新產品有關的,或(vi)關於公司處理任何其他事情而影響我的品牌專員帳戶,或因公司的業務引起或與公司的業務有關的,包括我對公司所作之紀律處分或對「合約」的解釋之異議。
4. 若我使用任何 公司之網頁或當中之資料,或透過任何 公司網頁購買任何如新產品,或購買任何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之如新產品或收取奬金,均表示我同意此仲裁協議書並受其約束。
E. 其他協議規定
1. 聲明和保證
我在此聲明和保證,我有權簽署本「合約」,我符合我原居市場關於訂立有效合約的所有法律資格,並且當我簽署並送交本「合約」且獲得NSI和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 接受時,本「合約」構成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同時我聲明和保證:(a)我在「合約」中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和完整的,且若我提供任何虛偽不實或誤導的資料,NSI或如新香港 (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如新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有權自由裁量宣告「合約」從一開始無效;(b)我提供的身份證號碼和商業登記號碼(如適用)是我原居市場的正確身份證號碼和商業登記號碼(如適用);(c)如果我是個人,我是我原居市場的公民或合法的居民;(d) 如果我是商業機構,例如法團、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業組織,均根據我原居市場的法律合法地成立,且商業機構中的每個成員在原居市場均有合法的權力進行商業活動;及 (e) 如其他的個人加入同一品牌專員帳戶‚但並不是透過商業機構的方式加入,所有參與人均是我的原居市場的公民或是合法居民。我聲明和保證,我在加入品牌專員協議書中列明之保薦人之下之前,我及我的合夥人/配偶(或如果是法團或其他商業機構的話,則包括所有列於或應列於商業機構表格上;或如果是共同參與,則包括任何列於或應列於共同參與表格上的任何參與人)均沒有在六個月內 (若依照銷售奬勵計劃中達到品牌代表或更高級別者則為一年) 在任何公司之品牌專員帳戶內從事商業活動。
2. 個人資料的收集
我同意公司收集和保存關於我的個人資料是為了以下用途:向我提供業務上的支援及品牌專員所獲的收益、與我溝通關於(i)我的品牌專員帳戶和團隊,(ii)獎金,和(iii)其他有關的業務事項,以及為以下本章節E第3條中列明的任何其他指定目的。關於公司以推廣或銷售目的而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包含在本章節E第4條中。我提交的所有資料將被公司的美國總部、區域總部、及/或我原居市場當地的關聯公司所保存。當簽署本文件時,即表示我同意我的個人資料被轉讓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 澳門 (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 以外的地方。我明白我必須按品牌專員協議書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如未能提供的話,我的品牌專員帳戶申請會被拒絕。除品牌專員協議書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或信息屬自願性質。我明白我可致函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10樓或致電(852)28377700(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或致電(853)28703655(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聯絡如新的資料保護主任要求取得或更改我的個人資料。
3. 授權轉讓個人資料
我授權公司:
(a) 可以為以上本章節E第2條及本第3條列明之任何目的,轉移和披露我以下的個人及/或機密資料,即(i) 我已向NSI或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提供有關我的品牌專員帳戶和團隊的資料,或 (ii) 因我的品牌專員活動而產生的資料,給予(A)公司的母公司和關係企業,不管其在任何地方;(B) 當公司認為恰當或以確保得到適當的品牌專員支援或品牌專員培訓目的時,在我銷售組織內有直接保薦連結的其他品牌專員; (C) 法律所規定的適當的政府機關或司法機關;(D) 收購或建議收購NSI或公司任何一部份的潛在或已確實的收購人士;及(E) 任何給公司提供行政或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其他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速遞公司、印刷公司)。
(b) 除非公司在發佈前不少於7個營業日收到我以書面拒絕公司使用以下的資料,公司可以以表揚我的品牌專員級別和其他善行(包括但不限於慈善捐款)為目的,在公司的活動及/或公司的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中收集、使用、披露和發佈我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我的姓名、照片、名銜、影像、錄音、書面材料和我向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或關聯慈善團體捐贈的任何數額,而該活動、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可能發行或提供給所有品牌專員和公眾。
(c) 在符合我可能提供給公司的另一授權書條款的規限下,除非公司在發佈前不少於7個營業日收到我以書面拒絕公司使用以下的資料,公司可以以推廣公司的業務和/或產品為目的,在公司的活動及/或公司的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中收集、使用、披露和發佈由我提供或交付予公司或由公司記錄有關我出現於任何公司活動及/或表演的分享、演講、表演、照片、影像、錄音及/或書面材料當中關於我的個人資料及信息,而該活動、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可能發行或提供給所有品牌專員和公眾。
(d) 除了上述授權使用我的個人資料,我亦進一步同意任何其他披露有關我的個人資料將受公司不定時發佈及更新的隱私權政策所規範。
我明白公司於推廣及銷售用途上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已列明於以下本章節E第4條中。
我謹此向公司確認,我有可能向公司提供的任何照片、文章、影像或任何其他材料的版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擁有人已同意公司根據本第3條的指定目的使用該等材料。
4. 直接促銷
除了本章節E第2條列明的用途外, 公司可為了推廣和銷售的用途而使用我的姓名及我於本協議書中所提供的其他個人資料(連同我不時提供給公司的更新資料),包括寄送公司、公司合作品牌夥伴或公司業務夥伴的推廣資料給我和進行直接促銷,該等推廣資料和促銷是有關護膚、美容、個人護理及保健的產品和服務、推廣優惠及慈善計劃。公司可轉讓我的個人資料予提供護膚、美容、個人護理及保健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合作品牌夥伴或公司業務夥伴作直接促銷用途。
公司或上述授權獲得個人資料的人士,在未事先獲得我的許可之前,均不得聯絡我關於非與公司產品或服務直接有關的產品和服務。如公司相信我可能對某些無關的產品或服務感興趣,公司將在提供任何推廣或銷售資料給我前,事前徵求我的同意。
我有權反對為了直接促銷的目的而使用我的個人資料。然而,如果我反對收取公司直接促銷的資料,我將無法收取公司產品和服務的更新資料,這可能會影響我發展公司事業的能力。如果我向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發出反對通知(通知應寄至:香港銅鑼灣恩平道28號利園2期10樓),或向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發出反對通知(通知應寄至: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H座),則公司將不會使用我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5. 「合約」的承約
(a)NSI的承約
本品牌專員協議書經NSI接受後開始生效,生效日將是(i)在我透過公司網站以電子方式同意訂立品牌專員協議書並被NSI收到和接受的日期,或(ii)在NSI收到和接受本品牌專員協議書之正本的日期,以及NSI的電腦系統設立我的品牌專員帳戶的日期。
(b) 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的承約
我同意當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接受我的第一次訂單訂購如新產品,即表示其接受PPA。
6. 彌償及有限責任
(a) 彌償
我將彌償和保證公司,及其每個股東、高級職員、董事和僱員免於承擔因我在開展我的獨立品牌專員業務中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聲明和保證、嚴重違反「合約」和各方之間的其他協議或任何其他申訴或訴訟因由,直接或間接地造成或引起的任何申索、要求、責任、損失、訴訟、訴訟因由、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律師費。
(b) 有限責任
我同意公司將不承擔因違反本「合約」或各方之間的協議而引起或引發的任何特別的、間接的、直接的、附帶的、懲罰性的、或相應而生的損失的責任,包括利潤損失。我同意,有關我與公司之關係的任何申訴,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合約、侵權或衡平法引起的訴訟因由, 公司之責任僅限於我從如新香港(適用於香港品牌專員)/如新澳門(適用於澳門品牌專員)購買如新產品的購買價之內。
7. 不一致
如本文件中的任何條款跟政策與程序有任何抵觸,則以政策與程序為準。
8. 語文
如中英文版本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差異,就各方面而言均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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